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242号 原告:陈树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霏,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硕雅图智能电子厂。
法定代表人:钟圳铿。
原告陈树康因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硕雅图智能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原告陈树康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陈树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树康撤诉。
因陈树康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树康负担,多预交部分4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