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992号原告:张荣华,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福迈灯饰厂,住所地中山市。
投资人:钟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才,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敏,女,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才,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荣华因与中山市福迈灯饰厂、钟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22××××.3)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中山市福迈灯饰厂、钟敏立即停止侵权ZL20143022××××.3号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中山市福迈灯饰厂、钟敏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中山市福迈灯饰厂赔偿张荣华经济损失50000元,公证费1400元,律师费5000元;
3、判令中山市福迈灯饰厂、钟敏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荣华于2017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荣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荣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为605元,由张荣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