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095号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马永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恩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江目目。
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恩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开庭前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撤销第一、三、四项诉讼请求,并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放弃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其后,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