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初15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号新东海商业中心**楼****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才望,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信县冠兴商厦有限公司。
住所地:阳信县阳城三路以北,鲁北大街以西。
法定代表人:王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海,该公司职工。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阳信县冠兴商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