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299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华,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沙溪镇磐石制衣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象角大兴上街***号*楼。
经营者:余召华。
被告:余召华,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双标,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沙溪镇磐石制衣厂、陈双标、余召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