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3民初5003号 原告:深圳市沃尔弗斯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京基一百大厦**(蔡屋围金龙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J。
法定代表人:张月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斌,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戴瑞珠宝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翠山路与文锦北路交汇处富基帕克大厦1108-1115(11楼8~15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1。
法定代表人:张国涛。
原告深圳市沃尔弗斯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戴瑞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沃尔弗斯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6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81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