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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启元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执666号之一
案件名称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启元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启元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执6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新社区山城工业区14栋厂房1楼、4楼。

法定代表人:陈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马守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启元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67区留仙一路甲岸科技园2号厂房4楼。

法定代表人:褚建峰,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启元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民初1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02300元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要求其限期履行债务。

因被执行人未按期清偿债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并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分行开立的443×××70账户内的存款。

在扣除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86元后,将本案全部债权总额人民币105765元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内。

本院认为,本院(2016)粤03民初14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应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启元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分行开立的443×××70账户的冻结。

二、本院(2016)粤03民初14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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