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网件(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北京友谊宾馆63424房间。
法定代表人:周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波,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霞,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星埃拜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沙石路33号院1号等11幢楼(6号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马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艳玲,北京知元同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网件(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星埃拜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拜尔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的(2020)京73民初10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网件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事实和理由:1.网件公司虽为中国企业,但其是美国著名企业NETGEAR的全资子公司。
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业内著名NPE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埃拜尔公司的诉权来自于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本案实质上是美国知名企业NETGEAR与业内著名NPE之间的专利纠纷,双方的纠纷在业内的关注度很高,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
2.埃拜尔公司原审提交的证据均无法反映网件公司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也不能反映网件公司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加之,本案涉及无线通信领域,且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案情非常复杂。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埃拜尔公司未作答辩。
埃拜尔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
埃拜尔公司起诉请求判令网件公司:1.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发明专利权;
2.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
3.赔偿埃拜尔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埃拜尔公司为ZL20051010XXXX.2,名称为“一种宽带接入设备链路故障处理系统及方法”的发明专利权的许可使用人。
经调查发现,网件公司在中国大陆销售的ReadyNASRR2304型号产品,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基于此,网件公司未经许可,为营利目的擅自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已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网件公司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系世界知名NPE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网件公司是美国著名企业NETGEAR的全资子公司,本案实质上是美国知名企业NETGEAR与业内著名NPE之间的专利纠纷,双方纠纷的业内关注度很高,在全国有重大影响。
本案所涉事实以及涉案专利技术均很复杂。
据此,本案属于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发明专利民事第一审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案第一审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而埃拜尔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专利权人、当事人的知名度,以及被诉侵权事实、相关技术事实的复杂性属于判断案件影响范围、重大与否的考量因素,但并非案情可能较为复杂且涉及较高知名度主体的案件均为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而除上述理由外,网件公司未提供其他理据有效支持其主张,原审法院无法依据其现有理由认定本案属于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网件(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网件(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查明:根据(2020)京信德内经证字第01192号公证书记载,初步表明在介绍涉案侵权的ReadyNASRR2304型号产品的NETGEAR官方网站上,标有网件公司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并注明售前技术支持与业务合作。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埃拜尔公司主张网件公司擅自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专利权。
根据埃拜尔公司在原审提交的(2020)京信德内经证字第01192号公证书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网件公司与涉案事实存在关联性,上述初步证据已经能够证成北京市作为网件公司的住所地系可争辩的管辖连结点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原审法院有权管辖发生在北京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所以,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关于网件公司上诉称本案为业内知名企业之间的专利纠纷,且涉及无线通信领域,技术问题复杂,属于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的问题,本院认为,网件公司上述主张,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认定本案属于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进而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行使一审管辖权的范畴。
因此,网件公司在本案所提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网件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晓贞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于志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曼娜 书记员尹明琦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59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 议 庭 审判长:袁晓贞 审判员:马 军、于志涛 法官助理:王曼娜 书记员:尹明琦 裁判日期 2021年5月20日 涉案专利 “一种宽带接入设备链路故障处理系统及方法”发明专利(ZL20051010XXXX.2) 关 键 词 管辖权异议;
侵害发明专利权;
被告住所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网件(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星埃拜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网件(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
法律问题 涉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的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原告已经对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进行初步举证,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上诉人主张的案件情况,不足以认定本案属于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进而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行使一审管辖权的范畴。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