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143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丹连,广东法制盛邦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佳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三洪奇市场综合楼,注册号440681000300888。
法定代表人:徐国全。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佳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