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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公司与扬州市邗江区蒋王中学、徐州市华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民辖终246号
案件名称磊若软件公司与扬州市邗江区蒋王中学、徐州市华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扬州市邗江区蒋王中学,磊若软件公司,徐州市华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辖终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邗江区蒋王中学,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蒋王街道红旗大街***号。

负责人:王德平,该校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维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凤、郭琳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徐州市华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和平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孙照。

上诉人扬州市邗江区蒋王中学(以下简称蒋王中学)因与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原审被告徐州市华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网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16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蒋王中学上诉称,本案系著作权纠纷而不是计算机软件纠纷,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因此本案应移送扬州市邗江人民法院审理。

磊若软件公司、华网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磊若软件公司起诉蒋王中学、华网公司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中同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南京市、扬州市、徐州市等九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该批复中的“计算机软件纠纷”包括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因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蒋王中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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