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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与乐陵市华东加油站、杨文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14民初178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与乐陵市华东加油站、杨文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乐陵市华东加油站,杨文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初178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铁西南路53号。

法定代表人:李朝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陵市华东加油站,住所地乐陵市丁坞镇杨盘北街村。

负责人:杨文珍,经理。

被告:杨文珍,女,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林,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力民,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城区。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与乐陵市华东加油站、杨文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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