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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詹锡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2民初89号
案件名称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詹锡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詹锡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初89号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号天誉大厦*********房。

法定代表人:徐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玲,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锡江,男,195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楚英,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系詹锡江女儿。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詹锡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岑公司)诉称,案外人赫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8日注册第9562586号“0chirly”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有效期自2012年6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止。

后赫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与尚岑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尚岑公司独占使用第9562586号“0chirly”注册商标,许可期限自2012年6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止。

尚岑公司于2009年成立,现已逐渐发展为拥有多元生活型态的国际化时尚公司,“0chirly”品牌是尚岑公司旗下经营多年的时尚品牌之一,“0chirly”品牌融合音乐、探索、艺术,爱与和平成为品牌的灵魂,凸显品牌“梦幻浪漫,艺术唯美”的年轻自由个性。

“0chirly”品牌的创作意念在于推崇欧式浪漫的女性美,以独特的细节和多元化的混搭,成为无数现代摩登女性浪漫个性的新诠释。

一直以米,尚岑公司投入大量资金通过周刊、互联网、展会展览等媒体对“0chirly”注册商标进行持续广泛的市场推广与宣传,“0chirly”注册商标已在社会公众中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且在市场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和丰富的市场用户资源。

尚岑公司发现詹锡江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佳欣代购9”(会员名:佳欣代购9)的网店宣传及销售的服装上均使用与尚岑公司“0chirly”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明显侵犯尚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尚岑公司已对詹锡江的侵权行为进行了保全证据。

詹锡江未经尚岑公司许可,实施侵犯尚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牟取暴利,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给尚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詹锡江依法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及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为此,尚岑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詹锡江立即停止侵犯尚岑公司第9562586号“0chirl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詹锡江赔偿尚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三、詹锡江赔偿尚岑公司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ll788元,包括公证费1400元、公证样品购买费388元、律师费l0000元;

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詹锡江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之规定,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除了大量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以及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所在地外,仅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管辖依据,而不再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

虽然原告尚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广东省进行了网络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证据保全公证,并在广东省收取了上述网络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但韶关市并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关于“侵权行为的实施地”的法律定义。

原告尚岑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制造、销售、宣传被诉侵权产品等)发生在广东省××辖区内,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商品的储藏地在韶关市辖区内或者韶关市的工商、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在韶关市辖区内查封扣押了涉案的被诉侵权商品,在此情况下,本案应以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依据,而被告詹锡江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南山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的解释》第二条“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的规定,经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其辖区内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依职权将本案移送该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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