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8号原告:汪恩光,男,1950年7月1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利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波利时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
法定代表人:李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波利时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投资创业中心诚信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汪恩光与被告宁波利时进出口有限公司、利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利时日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利时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汪恩光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汪恩光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恩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汪恩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