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初182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铁西南路53号。
法定代表人:李朝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陵市城西加油站,住所地乐陵市郭家街道办事处邹家314省道左侧。
负责人:夏平贤,经理。
被告:夏平贤,男,195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与乐陵市城西加油站、夏平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