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虞山镇保友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81民初8516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虞山镇保友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虞山镇保友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8516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高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虞山镇保友超市,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压路机服务区C段17、19号。

负责人周贵保,男,汉族,1971年9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武穴市,系常熟市虞山镇保友超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虞山镇保友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保友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保友超市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保友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