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348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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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宏亮通讯器材经销处,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
经营者韩春荣。
委托代理人梁永强,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宏亮通讯器材经销处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