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325号之一原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369号。
法定代表人:任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国,山东泰山蓝天(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生,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阳县东海石化有限公司泰安利达加油站,住所地泰安市省庄镇南十里河东村。
负责人:程长新,经理。
被告:宁阳县东海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宁阳县城交通路1号。
法定代表人:程长新,总经理。
原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阳县东海石化有限公司泰安利达加油站、宁阳县东海石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宁阳县东海石化有限公司泰安利达加油站已进行整改,停止了注册商标侵权行为,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计2285元,由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