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民初342号原告:王本淼,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湖南标迪夫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洋,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王海崴,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湖南标迪夫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洋,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青海正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镇天佑南路。
法定代表人:朱安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海正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新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安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本淼、王海崴与被告青海正晟房地产有限公司、青海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王本淼、王海崴以与本案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待行政案件审结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本淼、王海崴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本淼、王海崴撤回起诉。
王本淼、王海崴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王本淼、王海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