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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本淼、王海崴与青海正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正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青01民初342号
案件名称王本淼、王海崴与青海正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正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本淼,王海崴,青海正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正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民初342号原告:王本淼,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湖南标迪夫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洋,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王海崴,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湖南标迪夫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洋,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青海正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镇天佑南路。

法定代表人:朱安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海正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镇新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安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本淼、王海崴与被告青海正晟房地产有限公司、青海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王本淼、王海崴以与本案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待行政案件审结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本淼、王海崴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本淼、王海崴撤回起诉。

王本淼、王海崴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王本淼、王海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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