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初143号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晴,女,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淮北市相山区法糖坊烟酒店,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经营者:杜松涛,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相山区法糖坊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与淮北市相山区法糖坊烟酒店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石志猛审判员 朱 文审判员 张春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晓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