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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舒奈尔天然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与陈上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12050号
案件名称杭州舒奈尔天然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与陈上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舒奈尔天然纤维科技有限公司,陈上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2050号原告:杭州舒奈尔天然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艮山西路78号7E室。

法定代表人:郑铭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栋,浙江越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骏飞,浙江越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上伟,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杭州舒奈尔天然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上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杭州舒奈尔天然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舒奈尔天然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舒奈尔天然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舒奈尔天然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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