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9112号之一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林场三峰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陈兴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曦,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阳。
被告潘桂新,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桂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之间已和解解决彼此间纠纷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桂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桂新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1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620元,合计人民币1233元,由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