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827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温梦晖,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荣刚,男,汉族,1977年5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肖荣刚、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中“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10万元”变更为:“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