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94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安海镇鸿盛电子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成功东路永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O2R。
经营者:高金瓶,女,194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晋江维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竹树下文竹路天裕大厦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6C。
法定代表人:黄健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安海镇鸿盛电子通讯器材经营部、晋江维沃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玮珊审判员 张国民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钰涵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