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082号原告:林敏,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文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积炜,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旭阳,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敏与被告陈旭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敏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林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