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民初455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虹晟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经营者:苏跃青,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虹晟建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6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