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88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0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康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龙尾街兴隆路1号。
法定代表人:罗冬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康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康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