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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海市欧风眼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10民初876号
案件名称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海市欧风眼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临海市欧风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876号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灯头路。

法定代表人:李岳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鹏,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欧风眼镜店,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浙江眼镜城130号。

经营者:李灵琴,女,汉族,1979年8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华,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芬,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欧风眼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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