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013号原告:厦门明合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神山。
法定代表人:田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菊,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慈溪市古臣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沧田村余庵路736号。
法定代表人:施立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慈溪市古凡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大牌头村长兴路2068号。
法定代表人:朱芳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厦门明合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慈溪市古臣厨卫有限公司、慈溪市古凡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厦门明合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明合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厦门明合卫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