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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璧山区鹏展数码通讯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渝01民初962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璧山区鹏展数码通讯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璧山区鹏展数码通讯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初96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峨林,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璧山区鹏展数码通讯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经营者:王修艳。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璧山区鹏展数码通讯经营部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

经查,本案案由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被告璧山区鹏展数码通讯经营部的经营场所在重庆市璧山区,且本案诉讼标的为5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重庆市部分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批复》的规定,发生在璧山区且标的在300万元以下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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