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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建春与义乌市世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1087号
案件名称叶建春与义乌市世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建春,义乌市世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087号原告:叶建春,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震、夏顺慧,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世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四小区115幢5号。

法定代表人:王瑶。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叶建春为与被告义乌市世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建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建春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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