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918号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LUXOTTICAGROUPS.P.A),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米兰市卡多尔纳广场3号(PIAZZALECADORNA3,MILANO,ITALY)。
授权代表:奥尔西尼·斯特凡诺(OrsiniStefano)。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雪峰,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艮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泽韩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横湖村。
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泽韩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