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9900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联商超市椒江上洋桥路分店,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上洋桥路**号。
主要负责人:唐德富。
被告:台州市联商超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灵山街*********号。
主要负责人:唐德富。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联商超市椒江上洋桥路分店、台州市联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