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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汕头市久联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翠峰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2950号
案件名称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汕头市久联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翠峰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久联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翠峰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950号原告: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法定代表人:朱可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子怀,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鲜亮,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久联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法定代表人:赵亚坚。

被告:沈阳市沈河区翠峰经销部,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经营者:赵亚坚,男,汉族,1966年1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原告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久联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翠峰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15××××.9、名称“手电筒(YG-388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

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汕头市久联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翠峰经销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2元,减半收取计1311元,由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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