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964号原告:上海精学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250号2幢一层B180室。
法定代表人:孟晓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剑飞,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平,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润州区精锐教育咨询部,经营场所在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华都名城美锦苑69幢第1至2层103室。
经营者:周阳。
被告:周阳,男,1985年6月25日生,住江苏省。
原告上海精学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润州区精锐教育咨询部、周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精学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精学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精学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上海精学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