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370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立仓镇万客福购物广场,经营场所蒙城县立仓镇立仓街七一路***号(好又多购物广场立仓店)。
经营者:潘宗余。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丽雅公司)与被告蒙城县立仓镇万客福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按其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