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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蒙城县立仓镇万客福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16民初370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蒙城县立仓镇万客福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立仓镇万客福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370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立仓镇万客福购物广场,经营场所蒙城县立仓镇立仓街七一路***号(好又多购物广场立仓店)。

经营者:潘宗余。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丽雅公司)与被告蒙城县立仓镇万客福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按其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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