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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李郭侠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陕01民初1155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李郭侠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李郭侠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115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乐,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李郭侠商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徐家庄***号。

经营者:李郭侠,女,汉族,1975年11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李郭侠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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