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11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B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君,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天地通手机大卖场,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
经营者:王国华,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洪旺,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倩,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天地通手机大卖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