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陈鹭升与吴祖强、吴林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2民初709号
案件名称陈鹭升与吴祖强、吴林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鹭升,吴祖强,吴林,厦门拓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初709号原告:陈鹭升,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助,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菲菲,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祖强,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巧财,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宏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林,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巧财,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宏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厦门拓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浦头村浦头里666号之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鹭升。

原告陈鹭升与被告吴祖强、吴林及第三人厦门拓磐实业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陈鹭升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鹭升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鹭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鹭升负担。

审 判 长  王铁玲审 判 员  陈璐璐人民陪审员  林振焕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 鹏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