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初709号原告:陈鹭升,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助,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菲菲,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祖强,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巧财,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宏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林,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巧财,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宏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厦门拓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浦头村浦头里666号之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鹭升。
原告陈鹭升与被告吴祖强、吴林及第三人厦门拓磐实业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陈鹭升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鹭升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鹭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鹭升负担。
审 判 长 王铁玲审 判 员 陈璐璐人民陪审员 林振焕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 鹏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