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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道发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1刑更6190号
案件名称王道发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道发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6190号罪犯王道发,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永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33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道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11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道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共获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道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道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道发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罪犯王道发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应予以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道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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