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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赣0925刑初60号
案件名称陈强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靖安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强劲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5刑初60号公诉机关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强劲,男,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自由职业。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1月5日被深圳市牛湖派出所公安人员抓获,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于2017年1月13日移送靖安县公安局。

于2017年1月14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10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诉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强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先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强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被告人陈强劲在靖安县认识了邹某(另案处理)后约好做假烟生意。

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陈强劲在深圳市低价购买假烟,通过班车携带、发送快递的方式向邹某出售350条假蓝盒硬白沙香烟,325条假红盒硬利群香烟,75条假黄盒硬芙蓉王香烟,销售金额61750元。

另外,被告人陈强劲于2016年1月6日邮寄方式销售假烟给邹某时被南昌市烟草专卖局查获50条假蓝盒硬白沙香烟。

2016年5月26日销售假烟给邹某时,被靖安县公安局查获。

并在甘某1(另案处理)家中搜查出陈强劲销售给甘某1的58条假蓝盒硬白沙香烟、64条假红盒硬利群香烟、46条假黄盒硬芙蓉王香烟。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假香烟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30787.72元。

被告人陈强劲于2017年1月5日,被深圳市牛湖派出所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扣押的香烟、手机;

书证注册商标证明、银行卡记录;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江西省烟草专卖局JXYCJH-JL-2016-057、-056号涉案卷烟价格认定意见书;

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

证人邹某、甘某1、闵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强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强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香烟,销售金额92537.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市场经济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强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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