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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衡阳市石鼓区敏敏糖酒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4民初332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衡阳市石鼓区敏敏糖酒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石鼓区敏敏糖酒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初33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喜丽,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石鼓区敏敏糖酒批发部。

经营场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五一大市场**栋*号。

经营者:廖敏。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石鼓区敏敏糖酒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衡阳市石鼓区敏敏糖酒批发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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