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2913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X。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岛区易买盛综合商行,经营地X。
法定代表人:林崧。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岛区易买盛综合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