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236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童晓芳,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南马浩运竹制品厂,经营地址:东阳市南马镇雅村村628号。
经营者:骆云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南马浩运竹制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