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24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兰祥,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鑫和家烟酒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天桥区。
经营者:宋丽,女,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昌轩烟酒商店,经营场所济南市天桥区。
经营者:宋万强,男,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鑫和家烟酒超市、济南市天桥区昌轩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