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979号原告:福建省龙港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龙湖镇晋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U。
法定代表人:施性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瑞安市玉美初级食用农产品店,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望江菜市场南首**号,注册号:330381603061045经营者:冯玉和。
被告:石狮市新永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永宁镇港边综三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Y。
法定代表人:龚秀缓。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坚平,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实,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福建省龙港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玉美初级食用农产品店、石狮市新永鹏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福建省龙港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龙港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龙港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龙港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玮珊审判员 蒋秀华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钰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