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266号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产业集聚区城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常文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利,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保定踏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户木乡德山三街村。
法定代表人:李海军。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踏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