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946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组织机构代码12817153-8。
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华,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依纳轴承销售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南华街994号,注册号500901600243672,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王洪霞,男,生于1981年11月7日,住河北省邢台市。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轴承)与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依纳轴承销售部(以下简称依纳轴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