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初22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美,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琪,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红旗区亚洲生活超市。
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东段路南骆驼湾居住新区安置楼1号楼。
经营者:孟亚洲。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红旗区亚洲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