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8538号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六约牛始埔村金塘工业区勤富一街9号。
法定代表人赵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特别授权代理),男,汉族,1990年12月13日出生,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华宝迎亚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715号华中通讯广场配件301室。
经营者段华宝,男,汉族,1978年12月3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华宝迎亚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华宝迎亚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