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74175号原告:优舫(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5号楼323607室。
法定代表人:曾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胜,北京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霏,北京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9号楼24层2401房。
法定代表人:黎直前。
本院在审理原告优舫(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优舫(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优舫(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优舫(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优舫(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